經查,當事人為昆明某廣告公司,2010年7月1日,該公司與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簽訂《戶外廣告制作發布合同》,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制作發布單立柱戶外電腦噴繪廣告牌,廣告畫面為280㎡,合同金額為178860元。當事人在合同簽訂后,隨即制作發布該戶外廣告,在發布戶外廣告時,未按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大理市局依據《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對當事人依法作出限期責令改正、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大理市工商局查處一起擅自發布戶外廣告案
2012-07-19 08:07:37 來源: 評論:0 點擊:
2012年6月28日上午,大理市局執法人員在對轄區內戶外廣告進行檢查時,發現位于大理市下關楚大公路深長村附近的一塊戶外單立柱廣告,未標注有戶外廣告登記證號,廣告畫面內容為“中信銀行 CHINA CITIC BANK”等。該
2012年6月28日上午,大理市局執法人員在對轄區內戶外廣告進行檢查時,發現位于大理市下關楚大公路深長村附近的一塊戶外單立柱廣告,未標注有戶外廣告登記證號,廣告畫面內容為“中信銀行 CHINA CITIC BANK”等。該戶外廣告已涉嫌未經登記擅自發布,為進一步查清事實,大理市局于當日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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